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日期

2024-10-18

案號

TPTA-113-簡-152-20241018-1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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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簡字第152號 原 告 陸軍花東防衛指揮部機械化步兵營 代 表 人 黃俊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晉峰間因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 提起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 第107條第1項第3、4、5、10款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 起7日內補正之,下列第二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行政訴訟 ,特此裁定。 一、如欲委任訴訟代理人,應補正提出訴訟代理人委任狀(蓋用 原告大小章、代理人章),未補正前即視為未委任代理人。 二、查起訴狀所附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令之發文對象是陸軍花東防 衛指揮部,原告只是被告遭解除召集前之服務單位。原告是否具有行政訴訟法第22條之當事人能力(包含是否為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所定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而非不具當事人能力之內部單位)?具有請求權而得對被告為請求者,究係原告,或陸軍花東防衛指揮部,或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或其他機關?有何法令或契約依據可以認為原告有權以自己名義提起本件訴訟?原告應補正提出相關證據,具體說明之。如仍欲以原告名義續行訴訟,並應補正提出原告代表人之證明文件(例如人事派令影本),以確認黃俊興為合法、有權之代表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法 官 劉家昆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育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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