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

日期

2024-10-01

案號

TPTA-113-簡-166-20241001-1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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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簡字第166號 原 告 博益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書狀未記載地址) 上列原告因就業服務法事件,不服勞動部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勞動法訴字第1120017325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 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 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2條、第3條、第24條第1款、第57條、第105條規 定,應以訴狀表明下列事項: 1.記載「原告」:博益國際顧問有限公司、及所在地、事務所或 營業所。 2.表明原告代表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3.起訴狀應由原告公司及代表人簽名或蓋章。 4.補正被告:臺北市政府,代表人:蔣萬安(市長)。 5.陳明訴訟種類、起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為如何之判決)。 6.敘明事實、理由,並提出證據。 7.附具訴願決定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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