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PTA-113-簡-167-20250204-3
字號
簡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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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簡字第167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亨道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黃鈴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交通裁決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3 年12月25日113年度簡字第167號判決提起上訴。按上訴,依行政 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為行政訴訟法 第236條準用第98條之2第1項所明定,是上訴人不服上開判決提 起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3,000 元,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法 官 黃子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佘筑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