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日期

2024-10-14

案號

TPTA-113-簡-194-20241014-2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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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簡字第194號 原 告 楊淑美 被 告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徐世勲 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 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9月9日生合法送達原告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國內掛號查詢各乙紙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51-53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61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法 官 洪任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磨佳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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