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PTA-113-簡-227-20241007-1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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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簡字第227號 原 告 林𦬘宇 上列原告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中華民國113年4 月30日府訴一字第1136080873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 程式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 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二千元。 二、書狀應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由當事人簽名或蓋章。原 告起訴狀之電子簽章為「林 宇」,應補正完整正確之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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