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PTA-113-簡-231-20241030-1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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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簡字第231號 原 告 甲○○ 住新北市○○區○市○路0段00○0號6 上列原告因性騷擾防治法事件,不服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113年5 月2日衛部法字第1120040359號、113年5月8日衛部法字第113316 0446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 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 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二千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57條、第58條、第24條第1款規定 ,應以書狀表明下列事項:㈠補正「原告」:甲○○。㈡補正「被告」:臺北市政府,代表人:蔣萬安(市長)。㈢訴之聲明(請求法院為如何之判決)。㈣由原告簽名或蓋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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