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PTA-113-簡-243-20241127-2
字號
簡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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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簡字第243號 原 告 吳珩 被 告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代 表 人 張嘉煌 訴訟代理人 包盛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洗錢防制法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243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第一項所載 「原處分撤銷」應更正為「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法 官 林常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