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行政執行事務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PTA-113-簡-257-20241125-3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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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簡字第257號 原 告 粟振庭即栗師傅傳統整復推拿 一、抗告人與被抗告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間有關行政執 行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以113年度簡字第257號裁定在案,抗告人不服該裁定而提起抗告。 二、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行政訴訟法第2 36條準用第98條之4定有明文。查抗告人提起抗告,尚未繳納裁判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繳或繳納不全,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法 官 黃子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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