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PTA-113-簡-268-20241127-2
字號
簡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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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簡字第268號 原 告 李金和 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 代 表 人 陳文瑞 上列原告因公路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依同法105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未遵期補正者,依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表明被告機關,經本院審判 長於民國113年10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已於113年10月16日寄存於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中寮派出所,已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本院卷第71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可佐(第75-89頁),其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法 官 楊蕙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