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行政執行事務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PTA-113-簡-277-20250326-2
字號
簡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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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簡字第277號 原 告 許陳榮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原告因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未依行政訴 訟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表明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且未依同 法第5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記載被告機關代表人,欠缺起訴法定 必備程式,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訴之聲明、訴訟標的,並表明適格 被告機關及其代表人,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 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法 官 葉峻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彭宏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