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PTA-113-簡-278-20250117-2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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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簡字第278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利方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再新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代 表 人 邱垂章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事件,對於本院 民國113年12月25日113年度簡字第278號判決提起上訴。按上訴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為行 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98條之2第1項所明定,是上訴人不服上 開判決提起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 判費3,000元,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法 官 黃子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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