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行政執行事務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PTA-113-簡-282-20241115-1
字號
簡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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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簡字第282號 原 告 張福根 郵件地址:臺北市○○區○○街 00巷0號4樓 上列原告因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 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 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二千元。(如有起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57條規定,應以訴狀補正下列事 項:1.記載「原告」張福根,及住所或居所。2.補正適格之被告及其代表人。3.陳明訴訟種類、起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為如何之判決)。4.表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行政處分日期文號)。5.經訴願(或相當之聲明異議)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