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及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PTA-113-簡-301-20241011-1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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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簡字第301號 原 告 董冠富 上列原告因動物保護法及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 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 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二千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57條、第24條第1款規定,訴狀應 具體表明應記載事項:㈠記載「原告」董冠富。㈡補正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並記載其代表人。㈢敘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行政處分及訴願決定日期文號),並附具原處分書、訴願決定書影本。㈣表明事實、理由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季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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