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PTA-113-簡-340-20241126-1
字號
簡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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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簡字第340號 原 告 林秀雲 住花蓮縣○○市○○街00巷0弄0○0 上列原告因加班費等事件,提起訴訟(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 民國113年6月27日113年度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移送審理),核有 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下列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 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二千元。 二、如委任訴訟代理人,應符合行政訴訟法第49條規定之資格, 依同法第50條、第51條第3項規定提出委任書,表明代理權之限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