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PTA-113-簡-340-20250113-2
字號
簡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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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簡字第340號 原 告 林秀雲 被 告 原住民族委員會 代 表 人 曾智勇 上列當事人間加班費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未遵期補正者,依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3年11 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12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可憑,其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法 官 楊蕙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貽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