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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0-29
案號
TPTA-113-簡-367-20241029-1
字號
簡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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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簡字第367號 原 告 丁文皇 上列原告因補助費事件,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院臺 訴字第1135014817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 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 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二千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規定,應提出書狀補正下列 事項:1.表明事實、理由及證據。2.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訴願決定書影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