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PTA-113-簡-373-20241122-1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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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簡字第373號 原 告 陳明群 被 告 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桃園分署 代 表 人 陳宏伯 上列當事人間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 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3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2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準此,提起撤銷訴訟,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須以經過訴願為前提,倘未經訴願程序,或有逾訴願決定期間情形者,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屬起訴不備其他要件。又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此規定依同法第236條,適用於簡易訴訟程序。 二、經查,原告不服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桃園分署113年9月 8日QS-113-4S-05130743號裁處書,對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惟依上揭說明,本件為撤銷訴訟,須以經過訴願,或提起訴願、延長訴願逾期不為決定為前提,方屬適法。然本件原告並未提起訴願,此有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桃園分署113年10月16日防檢桃機字第1131957624號函、農業部113年10月17日農訴字第1130246237號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3、27頁),是本件尚未踐行訴願程序,原告逕行提起行政訴訟,自有起訴不備其他要件情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另本件因屬程序上不合法而駁回,則其實體部分之主張即無庸審酌,併此說明。又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爰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 三、原告之訴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法 官 林禎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盧姿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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