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PTA-113-簡-374-20241126-1
字號
簡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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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簡字第374號 原 告 張英雄 住○○市○○區○○里○○街00巷0號3 上列原告因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 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二千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第57條、第105條規定,應以訴 狀表明下列事項:1.記載「原告:張英雄」。2.補正被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代表人:姚淑文(局長)。3.表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行政處分及訴願決定日期文號),並附具原處分書及決定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