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日期

2024-11-06

案號

TPTA-113-簡-392-20241106-1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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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簡字第392號 原 告 甲○○ 住○○市○○區○○路0000號13樓之4 上列原告因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事件,不服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衛部法字第1139001202號訴願決定,提起 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2 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 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 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第5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應 補正被告:桃園市政府,代表人:(市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怡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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