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日期
2024-11-05
案號
TPTA-113-簡-396-20241105-1
字號
簡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簡字第396號 原 告 陳蔡美麗 住○○市○○區○○街00號4樓 上列原告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 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下列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二千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2項後段規定,經訴願程序者,並附 具訴願決定書影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