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PTA-113-簡-397-20241122-1
字號
簡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簡字第397號 原 告 周秀梅 住○○市○○路00號2樓 上列原告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提出申請免罰款狀,核有起訴程 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 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二千元(如有其他起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情形,例如未經合法訴願程序即提起本件撤銷訴訟,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57條、第105條及第236條規定,應 補正事項如下:㈠補正「原告」:周秀梅。㈡補正被告: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表人:徐世勲(局長)。㈢陳明訴訟種類、起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為如何之判決)。㈣表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行政處分及訴願決定日期文號),並附具原處分書、訴願決定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