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日期
2024-10-24
案號
TPTA-113-簡-4-20241024-3
字號
簡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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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簡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文祥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間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 障法事件,對於民國113年9月13日本院113年度簡字第4號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 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法 官 陳鴻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芸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