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補貼-租金補貼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PTA-113-簡-408-20241126-1
字號
簡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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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簡字第408號 原 告 邱郁仁 住○○市○○區○○街00號4樓 上列原告因住宅補貼-租金補貼事件,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113年 8月26日台內法字第1130035358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 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 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二千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規定,應補正以原處分機關「新 北市政府」為被告,並記載其代表人「侯友宜(市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