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PTA-113-簡-411-20241119-1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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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簡字第411號 原 告 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詹宏志 訴訟代理人 林伊柔律師 張雅淇律師 上列原告因菸害防制法事件,不服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113年8月 29日衛部法字第1130023165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 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二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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