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PTA-113-簡-420-20241115-1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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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簡字第420號 原 告 曾憲璋 住○○市○○區○○路0段000號 上列原告因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 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下列第一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 完全,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二千元。原告起訴時繳納一千元,尚須補繳一千元(如有起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未經合法訴願程序而提起撤銷訴訟,縱使繳費仍將予以駁回,請妥適考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2項後段規定,經訴願程序者,並附 具決定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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