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PTA-113-簡-437-20250314-1
字號
簡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簡字第437號 原 告 葉美玉 上列原告因全民健康保險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中華民國113年9 月27日府訴一字第1136084536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 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準用同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 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規定,應補正適格之被告為:臺北市 政府社會局,代表人:姚淑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法 官 邱士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