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土地登記事務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PTA-113-簡-438-20241227-1
字號
簡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簡字第438號 原 告 廖美惠 住○○市○○區○○路0○0號3樓 上列原告因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中華民國11 3年11月14日新北府訴決字第 1131778151號(案號:000000000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 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 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二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怡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