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上財產請求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PTA-113-簡-455-20241230-1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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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簡字第455號 原 告 陸軍花東防衛指揮部混合砲兵營 代 表 人 劉凱文 地址:同上 訴訟代理人 殷靖筌 彭盛民 徐宏愷 上列原告因公法上財產請求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 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 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二千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應補正提出由原告及「代表人」 或訴訟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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