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法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PTA-113-簡-461-20241209-1
字號
簡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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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簡字第461號 原 告 鄧瑋羚 住○○市○○區○○路0段000號16樓 上列原告因停車場法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府訴一字第11360838 79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 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 補正之,下列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 不服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徵收裁判費二千元。原告起訴時繳納裁判費三百元,應補繳一千七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2項後段規定,經訴願程序者,並附 具訴願決定書影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