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PTA-113-簡-491-20241225-1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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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簡字第491號 原 告 柯怡綺 住○○市○○區○○路000巷00號2樓 上列原告因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高等 行政訴訟庭113年度訴字第795號裁定移送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下列第1、2項逾 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二千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規定,應補正被告:農業部動植 物防疫檢疫署桃園分署,代表人:陳宏伯(分署長)。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規定,附具訴願決定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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