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PTA-113-簡-500-20241227-1
字號
簡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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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簡字第500號 原 告 博益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堯立 (未記載住居所) 上列原告因就業服務法事件,不服勞動部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 日勞動法訴二字第1130009422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 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二千元。原告於起訴時繳納一千元,應補繳一千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57條、第58條規定,訴狀應具體 表明應記載事項:㈠記載原告之地址、代表人之住所或居所。㈡補正被告:新北市政府。㈢表明事實、理由及證據。㈣書狀應由原告及代表人簽名或蓋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