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獎金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PTA-113-簡-501-20241225-1
字號
簡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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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簡字第501號 原 告 張嘉倩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 上列原告因檢舉獎金事件,不服桃園市政府中華民國○○年○月○日 府法訴字第○○○○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 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 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二千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規定,應補正被告:桃園市政府 農業局,代表人:陳冠義(局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