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日期

2025-02-07

案號

TPTA-113-簡-53-20250207-5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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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簡字第53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憲兵指揮部花蓮憲兵隊 代 表 人 林鴻杰 訴訟代理人 高蕙敏 陳奕源 李幸蓉 上列當事人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本院於民國11 3年8月2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53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所載「原告 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應更正為「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裁定之更正亦準用上述有關判決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上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之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所為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法 官 林常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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