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補償金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PTA-113-簡-82-20250107-5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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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簡字第82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王素卿 林國治 范家榮 陳碧雲 賈豫驊 鄧阿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薛祐珽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財政局間使用補償金事件,對 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113年度簡字第82號裁定提起抗告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法 官 郭 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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