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予收容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PTA-113-續收-8752-20250213-2

字號

續收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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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續收字第8752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 代 表 人 鐘景琨 訴訟代理人 楊忠廣(兼送達代收人) 相 對 人 即受收容人 CHOMSEANG GUNTIMA(泰國國籍) 上列當事人間續予收容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所為之 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所載「CHOMSEANG GUNTIM 續予收 容。」,應更正為「CHOMSEANG GUNTIMA 續予收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裁定之更正亦準用上述有關判決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上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之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法 官  余欣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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