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強制執行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PTA-113-行執-262-20241008-2
字號
行執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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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行執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陸軍花東防衛指揮部 代 表 人 俞文鎮 代 理 人 林慧汝 陳俊廷 朱晟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6條第1項第6 款、第30條之1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聲請強制執行應提出聲請人代表人之證明文件,以法院核發之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者,並應提出債權憑證正本。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若有欠缺,經法院定期間命補正而未補正,其聲請即屬不合法,應裁定駁回。 二、本院前以民國113年9月6日113年度行執字第262號裁定命聲 請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提出聲請人代表人之證明文件及債權憑證正本,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聲請人(本院卷第33至37頁),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9、41頁),根據上開說明,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法 官 劉家昆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育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