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強制執行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PTA-113-行執-314-20241008-1

字號

行執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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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行執字第31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北部地區後備指揮部 代 表 人 吳來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 應補正提出聲請人代表人證明文件(例如人事派令影本。爾後聲 請執行時亦請於聲請時即一併檢附,避免補正文件往返,以利時 效,請特別注意),以確認吳來益為合法、有權之代表人。茲依 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 補正之,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法 官 劉家昆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育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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