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強制執行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PTA-113-行執-318-20241009-1

字號

行執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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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行執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海軍第一三一艦隊 代 表 人 劉勝山 代 理 人 劉芳廷 張伯鈺 陳美慧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金水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核 因下列事項致有程序上之欠缺,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之聲請, 特此裁定: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規定各種執行名義,第6條規定債 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定提出各種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強制執行法第5條第1、2項規定,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以書狀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請求實現之權利,提出於執行法院為之,書狀內並宜記載執行之標的物、應為之執行行為或強制執行法所定其他事項,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於行政訴訟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本件強制執行,提出執行名義之本院l12 行執字000247債權憑證部分,僅提出影本,而未提出上開執行名義即本院l12行執字000247債權憑證之正本到院,即屬程序不合法,聲請人應補正上開債權憑證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法 官 林敬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玟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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