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強制執行

日期

2024-11-06

案號

TPTA-113-行執-393-20241106-1

字號

行執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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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行執字第393號 聲 請 人 即 債 權 人 空軍防空暨飛彈第七九二旅 代 表 人 劉志堂 代 理 人 兼 送達代收人 蕭錦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有下列程式欠缺,請於收受本 裁定5日內具狀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合法,本院將以聲請 不合法定程式駁回聲請: 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定有明文。再按執行程序,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視執行機關為法院或行政機關而分別準用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定有明文。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6條第1項之規 定,聲請執行,應提出證明文件。且該證明文件須為正本。查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提出執行名義紀錄表正本,然該執行名義紀錄表上蓋有騎縫章,顯見該執行名義紀錄表並非完整之執行名義正本,經本院調閱112年度行執第52號卷核對,該騎縫章蓋用於聲請人於該件所提出之保證書與志願書之間。請聲請人提出蓋有本院騎縫章之保證書與志願書正本,逾期未提出或提出未完全,本院將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法 官 唐一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達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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