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強制執行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PTA-113-行執-435-20241225-2
字號
行執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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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行執字第435號 債 權 人 陸軍裝甲第五四二旅 代 表 人 旅長陸軍少將賴文欽 債 務 人 ○○○ 上列當事人間因償還賠償金,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一、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6條及 第28條之2規定,聲請強制執行應提出執行名義及相關證明文件,並應預納必要之執行費用,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倘有欠缺,即屬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定期間命補正,仍未補正者,應裁定駁回之。另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前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69條第1項前段規定,再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規定,於法院辦理行政強制執行程序時準用之。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件強制執行時,未繳納聲請執行費新臺 幣151元,且未提出經債權人及其代表人「賴文欽」、代理人「杜亞倫」、「陳信雄」之簽名或蓋章之委任狀正本,復未提出合於行政訴訟法第305條第1項、第148條第1項規定之執行名義正本,經本院於113年11月12日裁定命債權人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前開費用及其他事項,該裁定於113年11月22日寄存送達於湖口鳳凰郵局,復經收受人於113年12月2日領取,有本院送達回證、國內快捷/掛號/包裹查詢結果可參(本院卷第29-39頁),債權人迄今仍未繳前開費用、補正執行名義及委任狀正本,有本院答詢表、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可證;足認債權人聲請本件強制執行,欠缺必備程式,復未遵期補正,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法 官 楊蕙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