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強制執行
日期
2024-11-20
案號
TPTA-113-行執-442-20241120-1
字號
行執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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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行執字第44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陸軍裝甲第五四二旅 代 表 人 賴文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巢淯翔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核有 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 法第6條第1項第1款、第28條之2第1項、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 補正之,下列第二、三項部分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 定駁回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一、代理人委任狀(應蓋用聲請人大小章、代理人章),未補正 前即視為未委任代理人。 二、聲請人應補正提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5號行 政訴訟判決之判決確定證明書正本。 三、聲請執行標的之金額記載為新臺幣(下同)51,107元,與前 開判決主文欄第一項記載之金額50,107元不一致,聲請人應更正之,並應補繳執行費用401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法 官 劉家昆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育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