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強制執行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PTA-113-行執-475-20241211-1

字號

行執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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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行執字第47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憲兵第二0三指揮部 代 表 人 張純志 代 理 人 戴正煒 陳月婷 吳迦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廖晨智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核有 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 法第6條第1項第6款、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 正,即以裁定駁回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一、聲請人應補正提出聲請人代表人之證明文件(例如人事派令 影本),以確認張純志為合法、有權之代表人。 二、聲請人應補正提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新北院英111行執志字 第81號債權憑證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法 官 劉家昆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育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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