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強制執行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PTA-113-行執-492-20241225-1

字號

行執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行執字第49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陸軍機械化步兵第二六九旅 代 表 人 許政輝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因與債務人○○○ 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 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6條第1項第6款、第28條之2第1 項、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規定,限聲請 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即以裁定駁回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305條第1項規定:「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 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同條第4項規定:「依本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及其他依本法所為之裁定得為強制執行者,或科處罰鍰之裁定,均得為執行名義。」又行政程序法第148條第1項規定:「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同條第3項亦規定:「第一項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二、聲請人以113年12月16日陸六軍勤字第1130240318號函向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雖載稱:「依本旅113年3月21日陸六軍勤字第1130053667號函,償還金額尚餘新臺幣(下同)37萬5,320元整迄今仍未給付。」,惟未明確指出執行名義為何。 三、又上開聲請函文後附聲請人113年3月21日陸六軍勤字第1130 053667號函、113年2月6日陸六軍勤字第1130028819號函、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學生志願參加合約書(契約甲方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並非聲請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109年6月10日國陸人勤字第1090014694號令等件,均非命債務人為一定給付之行政訴訟裁判,亦非依行政訴訟法成立之和解,及其他依行政訴訟法所為之裁定得為強制執行者;或科處罰鍰之裁定;或當事人約定自願接受強制執行之行政契約。故聲請人應提出上開法定之執行名義正本(即命債務人為一定給付之行政訴訟裁判、依行政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其他依行政訴訟法所為之裁定得為強制執行者;或科處罰鍰之裁定;或當事人約定自願接受強制執行之行政契約)及確定證明書正本。 四、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標的之金額為375,320元,應徵收執行 費3,003元,未據債權人繳納,應予補正(即依本件聲請執行金額之千分之八計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法 官 楊蕙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