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強制執行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PTA-113-行執-493-20250102-1

字號

行執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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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行執字第49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空軍軍官學校 代 表 人 王瓊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蘇○銘、蘇○慧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依行 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30條 之1,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第249條第1項第6款暨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6條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2 ,446元,應徵收執行費用2,500元(312,446元×0.008=2,499.5元 ,四捨五入),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法 官 劉正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方偉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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