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PTA-114-交再-2-20250314-1

字號

交再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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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交再字第2號 再審原告 呂以勒 住花蓮縣○○市○○里0鄰○○00○00號 上列再審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 度交上字第341號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 第14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度交 上再字第50號裁定移送審理,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限再審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即以裁定駁回再審,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第4款前段規定,應徵裁 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季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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