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5-02-06
案號
TPTA-114-交-128-20250206-1
字號
交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4年度交字第128號 原 告 林心薇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民國114 年1月7日北市裁催字第22-A1A418439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 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本件原告未於起訴狀內簽名或蓋章,於法不合,自應依前開規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法 官 邱士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