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PTA-114-交-139-20250120-1
字號
交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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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4年度交字第139號 原 告 洪駿暘 住○○市○○區○○路000號4樓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函送起訴狀於本院),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 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 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三百元。(如有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未經開立裁決書提起撤銷訴訟,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237條之1第1項規定,原 告應具體表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裁決書」日期文號),並附具裁決書影本。如以舉發通知單提起交通裁決事件撤銷訴訟,屬不備起訴要件,起訴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法 官 劉正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