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PTA-114-交-140-20250205-1
字號
交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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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4年度交字第140號 原 告 賀聖淯 住○○市○里區○○路00○0號3樓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函轉起訴狀於本院,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 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三百元(如有起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未經裁決而提起撤銷訴訟,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237條之1規定,應具狀 表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裁決書」文號),並附具裁決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法 官 劉正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