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5-02-07
案號
TPTA-114-交-178-20250207-1
字號
交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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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4年度交字第178號 原 告 陳振家 現於法務部○○○○○○○○○○○執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狀載不服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新北裁催字第48-C4SD6D358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經新北市 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函送訴狀於本院)核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 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 內補正之,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第105條、第57條、第2條 、第3條規定,訴狀應表明下列事項:1.記載「原告」陳振家。2.補正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李忠台(處長)。3.陳明起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為如何之判決)。4.表明訴訟之種類,並附具裁決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法 官 劉正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鄭聚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