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PTA-114-交-2-20250107-1
字號
交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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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4年度交字第2號 原 告 吳遠松 住○○市○○區○○路00號8樓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狀載不服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新北裁催字第48-CCYC91628號裁決,提起 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下列第1項逾 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規定,並附具裁決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法 官 劉正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翁仕衡